197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元年,也是77、78级校友考入石河子大学之年,成为恢复高考制度后的石河子大学首批大学生。在石河子大学建校70周年之际,由校友发起,学校等比配捐,并广泛从校友中募捐设立78奖学金,以感恩国家、时代给予的机会,感恩母校恩师的教育培养,为支持母校发展建设,捐资设立78奖学金。为了做好78奖学金的评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78奖学金宗旨:激励石河子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奖励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
第三条 78奖学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组织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奖励标准:1万元/人。
第五条奖励名额每年不超过10人,评选名额可空缺。
第六条 78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完成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前25%;
(五)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公益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78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78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选。原则上各学院可推荐1名本科生参加评选。
第八条 78奖学金的评选包括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评选推荐、学校评审、全校公示和典型事迹宣传等环节。
第九条评选程序
学生申请:申请人填写《石河子大学78奖学金申请表》,提交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班级评议:由申请人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填写推荐意见。
学院评选推荐:由学院组织本院申请人的评选和推荐工作,评选结果须在学院办公区域、学生住宿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学校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面试相结合,材料评审50分,面试50分,按照两项得分的总成绩排名确定最终人选。
学校评审专家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机关部门领导(学工部、教育基金会、教务处、团委、研工部)等组成。每年随机选取5名评委作为材料评审专家,5名评委作为面试评审专家,学院领导和机关部门领导比例为3:2。
学校公示:根据最终排名选取的10名候选人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环节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典型事迹宣传:由学工部每年对获奖学生广泛宣传报道,树立典型。
第十条各学院对申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不端者,将取消奖励学生的奖励资格追回奖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取消该院下一年参与评选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工部负责78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工部、教育基金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78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捐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有义务向捐资人披露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并保持过程的透明度。捐资人对本奖学金使用可以提出合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石河子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