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工作制度与程序,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认定工作既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信力,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根据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具体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特困供养学生;(4)孤残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困难:(1)经济状况确有好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3)父母双方失业,或家中缺乏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4)家中有2人及以上就读非义务教育学段的经济困难学生;(5)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支出医药费的学生;(6)受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1)家中有多子女在校就读的学生;(2)无经济收入的家庭成员较多的学生;(3)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微薄的学生;(4)父母均务农且缺少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认定时隐瞒实际家庭经济情况,恶意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校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学生平均水平;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
(四)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交至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进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可只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三)小组认定。认定评议小组要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以调查研究、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全面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及时发现漏评、错评等问题,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最终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
(五)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汇总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最基础、最关键的环节,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不得随意以全体学生投票、打分等方式替代小组民主评议。辅导员作为民主评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严肃、认真、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不符合工作原则和要求的情形,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石河子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