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金自强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社会爱心人士张开金先生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为做好本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助学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助学金的宗旨:培养石河子大学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秀品德,无偿捐资帮助部分家境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完成其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开金自强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四年合计12000元人民币。共15个名额。
第四条 资助范围:2011级本科生。
第五条 自强开金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2、在学习和生活上能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奋发进取、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以贫困地区农村子女为主)、孤儿或单亲家庭无力完成学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4、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自强开金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协议签署第一年3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强开金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开金自强助学金推荐表》。
第八条 学院在开展自强开金助学金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组织推荐,提出享受自强开金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后报学校学工部审核,最终报张开金先生确定资助名单。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自强开金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十条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自强开金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大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受助大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工作,每年3月份由各学院对受资助学生的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消费情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自强开金助学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自强开金助学金:
1.受助后不思进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累积二门学科不及格)者;
2.在受助期间受党纪、团纪处分者;
3.违反《石河子大学学生纪律管理条例》中任何一条条款者;
4.将助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者;
6.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