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工作条例
石河子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工作条例
发布人: 助学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5-05-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本着“扶贫助学,雪中送炭”的原则和情系祖国、惠及教育、振兴中华的目的,为培养年轻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和助人为乐的优秀品德而设立“应善良助学金”,无偿捐资帮助部分家境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完成其学业,根据《石河子大学与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签订协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石河子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工作条例》。

  第二条 应善良助学金由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师范类、医学类、农学类、社会科学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应善良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四年合计8000元人民币。每期30个名额。

  第四条应善良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新入学的全日(四年)制本科大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助于助人、生活俭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和其他劣迹行为;

  4.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每学期个人综合考评成绩良好以上;

  5.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贫困地区农家子女为主的),难以支付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学校学工部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应善良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提出相关学院应善良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每年9月中旬,学校学工部助学管理中心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应善良助学金名额下发到相关学院学办。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应善良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应善良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生持本人居住地(乡镇或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书,填写《石河子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向所在班级及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评审办法,经班级民主评议,组织对申请“应善良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应善良助学金资助学生候选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工部,由学校学工部对候选人(主要包括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申请者德、智、体等方面)综合审核,确定拟资助的学生名单,报送兵团侨办,由兵团侨办审核。

  第十条 校初审通过的“应善良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经兵团侨办复审批准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公布榜上,公开兵团侨办、大学侨办和学工部的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所需材料包括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书三份、《石河子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申请表》三份、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复印件三份、汇总表一份,上报时汇总表需加盖学办公章。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应善良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通过专设助学金银行卡逐月发放,尽力控制受助学生的消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应善良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应善良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应善良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大学侨办、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对受助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对受助学生进行考核,并通过兵团侨办向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受助学生的学业成绩及个人品德操行表现。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应善良助学金的资格:

  1.受助后不思进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二门学科经补考不及格)者;

  2.在受助期间受党纪、团纪处分者;

  3.违反《石河子大学学生纪律管理条例》中任何一条条款者;

  4.将助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者;

  5.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