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管理办法
石河子大学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助学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5-05-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崔万志励志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我校校友崔万志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为做好本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助学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助学金的宗旨:培养石河子大学学生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秀品德,无偿捐资帮助部分家境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完成其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每年10个名额。

  第四条资助范围:石河子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

  第五条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2.在学习和生活上能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奋发进取、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的学生;

  3.因家庭经济困难以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4.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填写《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向所在班及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严格按照评审办法,结合班级民主评议,对申请“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享受崔万志励志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工部,由学校学工部对受助学生综合评审,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送崔万志校友,由崔万志校友审核确定名单。

  第九条 所需材料包括《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申请表》二份、汇总表一份,上报时汇总表需加盖学办公章。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崔万志励志助学金由学工部根据每年评选情况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崔万志励志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大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捐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捐资人有权查询了解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并对本助学金使用提出合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